今日因早已排定的重要行程,無緣得見尊敬的
夏院長高談闊論。甚憾。
手邊有很多工作,重看影片再整理過於耗時。但對於這場「重新定義助人工作者專業倫理」的歷史事件,我還是頗有興趣。
是以求助臉書大神,是否有朋友可幫忙,提點夏院長的談話要旨(若有詳細整理更佳),方便「核對事實、共同學習」,以便我解開四個問題?
感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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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個問題提示:
1. 在法律規定的性平會調查程序之外,另設「工作小組」,合法嗎?
2. 工作小組進行「調查」「反覆核對」,涉及當事人、證人,有沒有串證之虞?
3. 工作小組又調查、又輔導,輔導被害者也輔導加害者連證人也輔導,多重角色有沒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?
4. 有違法、違反專業倫理疑慮的工作小組運作失敗,誰該負責?怎麼負責?